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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環境部發布了《制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准》( GB 37823—2019),2019-07-01實施。
該標准確定了制藥企業需要執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同時要求“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具體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