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境部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准》(GB 37822—2019)。
標准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s)、非甲烷總烴(NMHC)作爲汙染物控制標准。
標准規定了 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汙染監控要求。
根據標准要求,廠界及周邊VOCs監控要求執行GB16297或相關行業標准,地方環保局可以實施適合當地環境保護需要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