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VOCs在線訊:吸附VOCs後的廢活性炭到底是不是危廢呀?
危險廢物,這個一聽起來就覺得可怕的詞語,其實...其實..其實就是這麽可怕!
因危險廢物攜帶“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如果我們隨意傾倒或利用處置不當的話,就會給人體健康和周邊環境帶來不可想象的危害。
什麽是危險廢物?
在我們國家呢,對危險廢物是實行絕對的嚴格管理的。一旦某一種物質被認定爲危險廢物,就要嚴格地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來管理和操作,絕不能有馬虎之心。
關于危險廢物的定義,在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中有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關于如何認定危險廢物,請按照下面三步走。
第一步,判斷是否屬于固體廢物。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抛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是相對于原使用者而言的,只要對原使用者而言,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被抛棄、放棄的上述物品,不論對其他個體是否有使用價值,均屬于固體廢物。
具體如何區分固體廢物與非固體廢物,應依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予以鑒別。
第二步,認定爲固體廢物之後,翻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危險化學品目錄》找找,是否榜上有名;如果沒有呢,就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對其危險性進一步鑒別。再如果該物質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准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這也是判斷是否爲危廢可能的情形。
第三步,是否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
根據規定,列入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中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在其所列的豁免環節(包括收集、利用、處置、運輸、轉移),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如果不確定某一種物質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那麽請用以上步驟進行判定哦!
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活性炭形狀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狀或塊狀、顆粒狀、蜂窩狀,通過加工處理所獲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夠吸大多數大氣汙染物,吸附效率較爲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當作吸附劑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備危險性,因此被抛棄的純活性炭不屬于危險廢物。
吸附VOCs後的廢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關于HW12、HW49大類危險廢物的定義,塗裝行業和化工行業的吸附VOCs後的廢活性炭(以下簡稱“VOCs廢活性炭”)可明確認定爲危險廢物;

那麽有的企業要問了:“我們不涉及上述兩個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廢的要求處置呢?”答案是:絕對不行。
下面請大家看一下這張圖

可見,其他行業的VOCs廢活性炭屬于HW49其他廢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過濾吸附介質”,故也應該被認定爲危險廢物。
VOCs廢活性炭是否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
可以確認,VOCs廢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產生了VOCs廢活性炭該如何處理?
那麽企業不禁要問了,既然VOCs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那該怎麽辦?總不能在場地上越堆越多吧?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置可不可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
《固廢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其次,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
《固廢法》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最後,企業必須委托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
《固廢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資質許可證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貯存、處置。禁止擅自傾倒危險廢物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
說到這裏,小E要認認真真地告诫大家: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這是實務工作常見的違法情形)
違法處置VOCs廢活性炭,該承擔什麽責任?
如果企業爲了圖方便或者節約成本,不按規定管理和處置廢活性炭的話,小E明確地告訴你,後果會很嚴重的!讓我們來看看有關企業可能會面臨的法律責任吧:
(一)民事責任
《固廢法》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采取措施恢複環境原狀。
(二)行政責任
《固廢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爲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危險廢物運輸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廢物運輸的有關規定。禁止將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險廢物以及不作爲生產原料的其他固體廢物轉移到本市。禁止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貯存、處置。禁止擅自傾倒危險廢物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貯存、處置,或者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或者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就能判刑了。
涉VOCs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千萬不要以爲VOCs得到有效的收集和處理後就萬事大吉了,廢活性炭能否得到安全、合法的處置同樣重要!否則,企業未按要求處置廢活性炭的行爲,除了會對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也將會付出經濟處罰甚至身陷囹圄的巨大代價!